征信范圍任意擴大不利于維護誠信
任意擴大征信范圍的做法,實際上也是輕率地將一般欠費、失約個人歸入缺乏誠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給一般失約個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
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yè)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還透露,今后個人水、電、氣繳費情況、欠稅情況等都將納入信用記錄。
個人欠繳水、電、氣等費用,固然可以說是廣義上的“失信”行為,但許多時候,個人欠繳這些費用是由于疏忽、忘記等原因,有些低收入者還可能是經濟拮據所致,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不守信用行為。何況,如果個人欠繳水、電、氣等費用,本來就要受到繳納滯納金乃至被停止服務等處罰,這原本就會對個人欠繳費用行為形成足夠的“威懾”,所以用不著再將其納入征信范圍。
更重要的是,納入征信范圍的項目越多、信用記錄范圍越廣,被確定為“失信”的行為與被界定為“失信”的公民也就越多,在某種程度上,這還會造成“信用”概念的貶值,于維護“誠信”而言并無益處。而且征信范圍越寬泛,個人維護自身信用就越困難,這樣不但會影響個人維護自身信用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有的人因為對維護信用缺乏信心,而放任自己的“失信”行為。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則擴大征信范圍,就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反倒起到加重“失信”行為的作用。
從某種意義上說,任意擴大征信范圍的做法,實際上也是輕率地將一般欠費、失約個人歸入缺乏誠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給一般失約個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將其“污名化”的意味,甚至可以說是對個人維護自身信用聲譽權益的損害,這于誠信意識的培養(yǎng)以及誠信社會的建設,恐怕沒有什么益處。
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以為,應當嚴格限制個人信用征集范圍,將其明確設定在個人信貸等領域,而且應區(qū)別對待無意違約與惡意違約等各類不同的情形。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既能促進誠信社會建設,又避免公民權利受到損害。(魏文彪)
相關專題:中國征信制度立法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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