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權“私奔”后的婚姻法律危機解析
賈明軍
5月16日,鼎暉投資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王功權以“無所謂”的心態(tài)自曝“私奔”
為了追求“千古難覓”的“一片情”,王功權無視“金銀已成山”的鼎暉投資,漠然了私募投資人的信任,一走為紅顏,伴愛走天涯。他的瀟灑背后,是鼎暉投資的運作危機與投資者“被拋棄”后的擔心和無奈。不過,對于鼎暉以及投資人來說,王功權突然“離場”給他們帶來的,只是商譽和金錢的損失,而對于王功權的妻子及家人來說,除了擔心,還有情感的痛苦和壓力。據王功權5月21日微博自曝,他尚有現任的第二任妻子。不論這名妻子是否對他“控制欲太強”,他的瀟私奔”之舉定是傷害了王妻,并應當背負法律責任。
一、“私奔”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笨梢?,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之間相互有“忠實,義務。
夫妻的忠實義務,又稱為貞操義務,指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實以維護婚姻關系的專一性和排他性。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是指貞操忠實義務,僅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相互守貞操,也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而王功權的“私奔”,從廣義的忠實義務上講,他遺棄了配偶一方,為了第三者的利益犧牲、損害了王妻的利益;從狹義上講,如果他和第三人“私奔”后有性行為,自然違反了婚姻法上的“忠實義務,
和第三者“私奔”,特別是公然與“第三者私奔”,無疑是一種嚴重傷害配偶、無視配偶人格尊嚴的行為,這當然是違法的。
二、“私奔”構成重婚罪嗎?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私奔”,并不等于構成“重婚罪”。司法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情景一般有以下三種: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可見,王功權與第三者是否構成重婚罪,重點不在于他們之間是否發(fā)生性行為,而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一起同居,如果以夫妻名義一起同居,二人都可能構成重婚罪。
三、王妻能否以夫“私奔”為由提出索賠?
顯然第三者是破壞王妻婚姻家庭的同謀,不論第三者與王功權是否真心相愛,其行為當然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但是,從目前立法層面看,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無過錯方(王妻)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過錯方(王功權)構成了重婚或同居的法律事實,并且,即使構成同居或重婚,王妻也只能向王功權而不能向第三者提起索賠。
從目前法律實踐來看,構成“同居”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法律認定有配偶者(比如王功權)與他人同居的構成要件一般要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并“持續(xù)、穩(wěn)定”共同居住一定時間,這個時間一般要求在數月以上。因此,如果王功權連續(xù)幾個月與第三人持續(xù)共同生活,構成同居。
王功權在微博中寫道:“如果我的真實被道德所不容,我寧愿為真實而支付被道德譴責的代價。”從這句話里,我們可以看出,王功權認為他的“真實被只是觸發(fā)了“道德所譴責的范疇,其實不然,他的行為顯然已經違法,甚至一旦構成同居、重婚,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絕非僅僅是“被道德譴責的的代價。當然,根據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賠償主張,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不能不要求離婚、只要求賠償。
四、“私奔”后的財產咋辦?
王功權是投行名士,投向精準,賺錢能力超凡。但不論如何,其在婚后的收入除非與其妻另有約定,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在私奔”時間短暫就罷了,如果其私奔時間漫漫無期,那么他名下的財產狀態(tài)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財產的不同種類和不同狀態(tài),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結果。王功權在私募基金的合伙份額,按法律規(guī)定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登記在王功權名下,并且即使在離婚時被分割,其他合伙人也有優(yōu)先購買權。因此,王妻在沒有解決婚姻問題的前提下,不能取代王功權成為基金的合伙人。而對于王功權在銀行里的存款(假如有),王妻按現在法律及銀行規(guī)章,恐怕難以取出以貼補家用。由此,除非是家中的動產,其他絕大部分財產,在王功權名私奔”后可能處于維持原狀的狀態(tài),王妻單方很難支配及處理。
五、王妻能否單方提起離婚?
目前,王功權沒有透露其居住狀態(tài),處于“下落不明”狀態(tài),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1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如果王功權“私奔”之途遙遙無期,其間任何時候,王妻均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只不過,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離婚,法院一般只解決婚姻關系以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而財產問題,法院一般不會在缺席判決中分割處理。
綜上,王功權“私奔”,絕非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關乎他人的違法行為。不論其出發(fā)點多么浪漫執(zhí)著,該行為引發(fā)的法律后果值得重視。并且,其身為投行名士、財經名人,如果其行為游走于道德甚至法律之外,那他所起到的效仿影響并不積極。更何況,作為已有妻室的配偶一方,公然宣布“私奔”,不僅違法,而且極大地傷害了妻子的情感世界與合法權益。如果王功權真有魄力、真有責任心,應該先離婚、再私奔。處理好公司事務的同時,給王妻一個法律與人情上都能交代的處理,再攜佳人遠走天涯,面對大海,春暖花開,才不枉“萬通六君子”中的“君子”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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