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財政廳官員受賄3000萬元為齊魯銀行拉8億存款
省財政廳監(jiān)督檢查局原副局長幫人為齊魯銀行拉存款8億余元
李福祿受賄3000多萬一審被判死緩
本報聊城6月28日訊(記者 劉云菲 通訊員 李利華)2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財政廳監(jiān)督檢查局原副局長李福祿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福祿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祿提出上訴。
被告人李福祿,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膠南市,漢族,大學文化,原任山東省財政廳監(jiān)督檢查局副局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福祿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劉濟源為齊魯銀行拉存款達8億余元,其間,被告人李福祿多次以他人借款、注冊公司等名義收受劉濟源送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135.26萬元。具體為:2009年,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在北京購買的房產(chǎn)一套、車位一處,總價值人民幣295.26萬元;2009年12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240萬元;2010年1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1100萬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福祿以注冊公司為名,收受劉濟源人民幣1000萬元;2010年12月,被告人李福祿收受劉濟源人民幣500萬元。
案發(fā)后追繳贓款1449.7584萬元、扣押馬自達6轎車一輛、小型越野路虎一輛、克萊斯勒轎車一輛、凍結北京房產(chǎn)一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福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福祿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庭審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實,應依法嚴懲。根據(jù)被告人李福祿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福祿提出上訴。
相關專題:齊魯銀行陷高額騙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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