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富邦案索賠進展:三十位股民已起訴至法院
距離寧波富邦被證監(jiān)會處罰的時間已經過去三個月。昨日,《投資快報》記者從知名維權律師徐峰處獲悉,又有22位投資者加入了索賠陣營。截至目前為止,投資者針對該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進展如何?一共有多少受損股民提起了維權之訴?法院立案了嗎?公司方面態(tài)度如何?《投資快報》記者邀請三位知名維權律師進行對話,就該案件的詳細情況和進展解析如下。
《投資快報》:目前起訴寧波富邦的投資者一共有多少名,他們的受損情況如何?
許峰律師:此次我代理了22位小股民提起索賠,總標的約為130萬元,個案最小標的約為兩千元,而最大者約為三十萬元,小股民均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間買入寧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賣出股票造成損失或繼續(xù)持有寧波富邦股票按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存在損失。
厲健律師:我一共代理了2位受損股民進行起訴。
2012年7月18日,寧波富邦公告被證監(jiān)會處罰情況。隨后浙江股民胡先生、胡女士委托我起訴,要求被告寧波富邦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合計67.4萬元, 涉案股數合計10.04萬股。2012年8月6日寧波中院正式受理了股民訴寧波富邦證券虛假陳述案。
原告胡先生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買入寧波富邦股票,買入單價最高達17.16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繼續(xù)持有8.04萬股,根據司法解釋計算,胡先生索賠金額為515161.62元。
原告胡女士在2011年4月后分多次買入寧波富邦股票,買入單價最高達16.87元,并在2011年10月18日后繼續(xù)持有2萬股,根據司法解釋計算,胡女士索賠金額為159149.18元。
這兩位原告認為,寧波富邦隱瞞重大訴訟、沒有依法披露,屬于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根據證監(jiān)會處罰決定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寧波富邦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吳立駿律師:我目前一共代理了五位投資者起訴。他們都是在2011年10月錢買入的寧波富邦股票,損失金額約為十幾萬元。
《投資快報》:案件目前進展到哪一步,是否已經提交法院,或者進行開庭?
歷健律師:我代理的首批起訴的這兩位原告起訴材料在2012年8月2日提交給法院,當日寧波富邦收盤價僅6.43元/股,但根據司法解釋計算差額損失基準價為9.72元/股,這兩位原告實際損失遠遠超出起訴狀索賠金額,損失極其慘重。這兩起案件原定于10月19日開庭,被告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法院已準許,同時,法院考慮到本案影響重大,在約談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征求意見后,法院決定延期開庭,具體時間另行安排。根據以往類似案件代理經驗,我估計法院將在11、12月安排開庭。
許峰律師:我代理的22位小股民訴寧波富邦虛假陳述案亦獲得寧波中院正式受理,全部小股民已按照法院通知繳齊訴訟費,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
吳立駿律師:我們已經向寧波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向寧波富邦的索賠訴訟,目前案件已經被受理,但是暫未開庭。
《投資快報》:目前投資者和公司爭議焦點是什么?
歷健律師:目前法院還沒有重新安排開庭時間,預計庭審爭議焦點:
一、寧波富邦隱瞞重大訴訟、未依法披露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
二、原告損失如何認定、是否由于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造成?
我認為,依法披露重大訴訟事項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寧波富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依法賠償原告損失,原告損失由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造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打個比方,寧波富邦遭遇5千多萬元債務的重大訴訟,就像公司埋了一顆特大地雷,一旦爆炸可以損失40%的凈資產,但這么重大的事情,公司竟然沒有立即通知大家,而是隱瞞了8個多月,股民就像“聾子、瞎子”一樣在地雷上踩了8個多月,被蒙蔽、被欺騙遭受投資損失,股民當然有權向公司索賠。
如果寧波富邦收到起訴材料立即公告,我相信,大部分股民看到重大訴訟公告是不會去買這只股票,如果股民堅持去買,風險當然自負。
許峰律師:一般來說,這類案件被訴公司提的最多的就是系統(tǒng)風險。但是該案時間跨度小,系統(tǒng)風險因素估計爭議都不會大。畢竟只有八九個月的時間,大盤下跌也是有限的。
《投資快報》寧波富邦有哪些違法事實?
歷健律師:根據2012年7月11日寧波富邦公告,證監(jiān)會(2012.27號處罰決定書)認定寧
波富邦違法事實主要是:沒有依法披露重大訴訟,2010年報、2011年半年報信息披露違法。
簡要的說, 2011年2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民事傳票,涉案債務金額高達5654萬元,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39.2%以上,但公司直到10月18日才公布訴訟情況,一審判決公司對565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對重大訴訟既沒有臨時公告,也沒有在年報、半年報中依法披露,嚴重違反相關證券法規(guī),因此,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寧波富邦虛假陳述行為受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就虛假陳述行為導致的投資損失,可以起訴寧波富邦索賠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稅金及利息)。
《投資快報》:投資者針對寧波富邦的提起訴訟的索賠條件是什么?
厲健律師:根據司法解釋推算,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期間,曾經買入寧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8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現在,存在虧損或者推定虧損的股民,可起訴寧波富邦索賠損失。
目前,我還在繼續(xù)接受股民委托,代理索賠訴訟。
現在已經收到十余位股民的索賠資料,第二批預計在下月起訴。
關于差額損失計算,如在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2月14日期間賣出股票,按買賣差額計算。如在2011年12月14日之后繼續(xù)持有或賣出,無論當前股價、賣出價格是多少,均按買入價格減去基準價9.72元/股計算。
股民索賠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加蓋營業(yè)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寧波富邦打印到現在)、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的資料供律師審核。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托訴訟的股民,律師將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文件。
許峰律師:寧波富邦的信息披露違規(guī)行為已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于虛假陳述的界定,并且在其違規(guī)行為被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后,也已滿足股民維權的前置程序,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買入寧波富邦股票,在揭露日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賠。而具體到寧波富邦案,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1年2月3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1年10月17日,即在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間買入股票,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賣出股票造成損失或繼續(xù)持有股票的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
《投資快報》:這起股民索賠訴訟的勝算有多大?
歷健律師:我對寧波富邦股民索賠勝訴充滿信心。主要理由:一、寧波富邦被證監(jiān)會處罰,違法事實很清楚,證據充分。二、股民索賠勝有明確司法解釋依據。三、我曾經代理股民訴杭蕭鋼構、東方電子、錦州港、華盛達、數源科技虛假陳述案,為300余位股民挽回損失一千多萬元。其中,杭蕭鋼構案還被評為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位列榜首。
《投資快報》:寧波富邦公司面對此次訴訟的態(tài)度如何?
歷鍵律師:寧波中院曾在今年9月份召集雙方代理人在法院面談。雙方向主審法官簡要闡述觀點,現場的溝通氛圍是比較融洽的。
許峰律師:查閱寧波富邦近期信息披露公告發(fā)現,寧波富邦并沒有對接二連三被小股民起訴的情況進行公告。截至目前的虛假陳述案起訴情況來看,還不屬于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范疇,是否披露相關訴訟進展,由寧波富邦自己把握。但是在之前的類似案件中,有上市公司一被股民起訴即會發(fā)布信息披露公告,而有的上市公司則會累積標的達到一定規(guī)模,觸及強制性信息披露紅線時才會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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