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整理板無法真正保護中小投資者
皮海洲(財經(jīng)評論員)
□資本論
18家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最后一天被敲定命運,其中16家恢復上市,\*ST創(chuàng)智、\*ST炎黃兩家終止上市。根據(jù)安排,這兩家退市公司將于1月11日進入退市整理板進行為期30個交易日的交易。
面對兩家公司的退市,如何保護退市公司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話題再一次被提起。為此,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局于1月2日給出了答復,其中特別提到建立退市整理期制度,對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進行另板交易(即“退市整理板”)。
應該說,設立“退市整理板”確實為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退出機制。根據(jù)原來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后,股票直接退市到場外股份轉(zhuǎn)讓系統(tǒng),這給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退出帶來了不便。而“退市整理板”的股票交易與正常上市公司基本相同,也是每天持續(xù)交易,能給投資者退出提供便利。
不過,“退市整理板”并不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板”。從投資者這個整體來說,“退市整理板”并不能真正讓投資者回避退市風險,而只是將退市風險在投資者這個群體之間進行轉(zhuǎn)移——投資者要通過“退市整理板”實現(xiàn)退出,必須建立在其他投資者進入“退市整理板”并買進股票這一基礎之上。如果沒有其他投資者買進股票,原有投資者就無法實現(xiàn)退出。
不僅如此,就投資者個體來說,通過“退市整理板”實現(xiàn)退出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在退市壓力、接連不斷的風險提示之下,“退市整理板”總體上將是一個“折價交易板”,是投資者的“割肉板”。
所以,盡管“退市整理板”為投資者退出提供了便利,但它并不能真正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這也正是過去以及目前退市制度的一塊短板。退市制度要想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就必須建立追責制度,賠償投資者損失,并引入集體訴訟制度。以*ST創(chuàng)智為例,該公司淪落到退市的地步,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前董事長丁亮顯然難逃其責。在*ST創(chuàng)智退市后應追究丁亮的責任,令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這才是真正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做法。如果能做到這些,有沒有“退市整理板”都無關緊要。
相關專題:A股市場現(xiàn)首批退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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