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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自由受到侵害,法律保護不周,流氓就是這樣煉成的。
語言發(fā)達的今天,“流氓”這個詞的界定,竟然成了問題。
法官不承認“流氓”這個詞可以用在軟件上。反流氓軟件一再敗訴。流氓軟件們歡欣鼓舞之余,開始反攻倒算,殺毒軟件惶惶然不可終日。網民在失去法律保護后驚惶失措。這件事終于擠壓出黑色幽默結果:反流氓軟件們準備“適彼樂土”,尋求美國法律保護。
一國國民受不到本國法律保護,轉而尋求他國法律保護,古漢語謂之“流氓”,意思是流民、遷移之民,或者轉換“國籍”(如從宋國轉向魯國)。中國公民在虛擬世界上向美國去“流氓”,這是一個重大警示。意義已超過法官不可承受之輕。
網民自由,飽受侵害;盜賊猖獗,守土失責。流氓就是這樣煉成的。
流氓軟件本不足慮
流氓軟件鬧到聲勢如此之大,是件挺可笑的事。我就從來沒被流氓軟件治住過,根本不需要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一個Ghost鏡像覆蓋,一分鐘內,流氓軟件就成白忙軟件。這是所有流氓軟件都躲不過去的簡單一刀。
當然不是所有人都懂技術、會操作,所以現在廠商殺流氓,協(xié)會治流氓,聯盟告流氓,政府反流氓……熱鬧成一鍋粥。流氓軟件這只過街老鼠走投無路,被趕進法院死胡同。本來大功告成,卻被法官意外放跑。
大家終于重視起來,坐到一塊進行會診。在聽了許多法律專家的分析后,我的印象是,我們打了一個無準備之仗。流氓軟件既簡單,又不簡單。我們必須透徹理解這件事的含義,才能下得去手,聚得起力量,打得準七寸。
如今看來,這件事比我們想像的要復雜。要聯系更廣泛的背景,才能把這件事看清楚。當事人不能太自以為是。我們不妨先把話題扯得遠一點。
流氓是一個植根于歷史的變種問題
我發(fā)現一個有趣的事情:古代法官在處理以“流氓”為主題的案件時,都十分輕松,手到擒來,像玩一樣。
如韋應物《新理西齋》:“方將氓訟理,久翳西齋居。草木無行次,閑暇一芟除?!陛p輕松松打發(fā)了案子,回大別墅整理草坪去了。又如錢起《縣內水亭晨興聽訟》:“晨光起宿露,池上判黎氓。借問秋泉色,何如拙宦情?!迸邪笗r還詩興大發(fā),觸景生情,思想開小差。
“黎氓”這個詞,是指黎民,更準確說,是黎民中的外來人口,相當于我們今天的農民工或流動人口,古代管他們叫“流氓”,初時并無貶義,就是指流民。
比如白居易在《北亭臥》中的“明朝吏呼起,還復視黎”,這個黎,就是黎氓,即黎民。有意思的是,我發(fā)現網上許多人將后句誤用為“還復視黎無氓”,五言詩里竟蹦出一句六言,還把意思搞反了,以訛傳訛,流傳甚廣。“氓”,《周禮》稱作“”。知道這個典,就不會把排成無氓,遺笑大方。白居易有“青紫行將吏,班白列黎氓”的同樣用法,可以為證。在《周禮》中,民是泛稱,是“民”眾,在外圍田野工作的那一部分,故稱“野民”?!啊?,古本或作“萌”,如《周禮》“以興鋤利萌”。
人們一般了解“氓”的出處,是詩經中著名的《氓》:“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闭f的是一個看上去挺老實的外來小伙子(氓),做布絲生意。他不是(“匪”通“非”)真的想換絲,而是來談戀愛的(沒有互聯網和QQ時,談戀愛就這么麻煩)。如今的流氓軟件,真的是“匪”來貿絲了—像土匪似地強迫別人看廣告、接受服務。他們整個一個《死魂靈》里的諾茲德廖夫,強迫客人摸了狗耳朵還不算,還逼人家摸狗鼻子。
我猜想,古代官員判案輕松,是因為他們了解流氓問題的所以然,有明確的判斷依據。
首先,孟子說,“遠方之人聞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為氓。”意思是外來流動人口聽說國家領導人實行以人為本的方針,只要給他們一套經濟適用房,就愿意過來當移民(廛,讀如纏,指平民住房。戰(zhàn)國時期沒有房地產商,所以住房還不甚緊張)。為什么呢,因為仁政可以使人感到安全。
其次,孟子說,“廛,無夫里之布,則天下之民,皆悅而愿為之氓矣。”不摳字眼兒翻譯,大意是,如果政策可以讓人民安居樂業(yè),則天下之民,都會高高興興地愿意為此遷徙過來。大概就是由此而來。我還猜想,反過來,如果到處政策都不好,流民就會漸成今天意義的流氓。后世將流氓視為無業(yè)游民,可能是由于無業(yè)使人游手好閑之故??梢娊洕A十分重要。
中國古代王朝之末,流氓居業(yè)不保,大量成為流寇。不僅如此,流氓蜂起,政府不管,復使此流氓成為彼流氓。
網上基本的安全和經濟權利
人的基本權利,不應因為網上世界而喪失。如果真的“以人為本”,此乃第一要務。農業(yè)社會“氓”的原理,對信息社會“氓”的現實,同樣有借鑒作用。
流氓軟件象征的惡勢力破壞的,是作為基本權利的人的消極自由。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ies)指人免于做他不想做的事情的自由。相對于積極自由(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現代社會認為消極自由是一種更為基本的自由。政府能否保護公民的消極自由,關系到公民對政府的認同。
流氓軟件的一般本質,是侵害網民的消極自由(侵害被動選擇權,即“損人”),讓他們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流氓軟件死光光了,這種行為也不會消失,它將是信息社會長期的基本的矛盾。與流氓軟件的斗爭,矛頭不光是指向流氓軟件,而是針對一切,破壞網民基本權利的潛在。這樣的立法才有意義。否則一事一議地立法,既不現實,也不可能。
流氓軟件的特殊本質,在于通過軟件或IT服務形式侵害網民的消極自由??梢园葱再|分為:通過“損人不利己”的黑客手段和“損人不利他”的病毒手段,侵害安全權利(安居權利);通過“損人利己”的廣告、間諜、服務形式和“損人利他”的共享軟件、公有軟件、自由軟件形式,侵害經濟權利(樂業(yè)權利)。
針對流氓軟件的特點,我認為反流氓軟件的策略需要調整。首先,糾纏于流氓軟件定義,是不智行為。因為流氓軟件只是現象,要抓的是孫猴子,而不是孫猴子變出的各種東西。針對提出訴求,才是正解。其次,建議區(qū)分安全權利和經濟權利,分別緩急確定法律對象。經濟權利方面,在沒有分清利弊前(我認為有些人頭腦不清楚、不成熟),不宜妄動,宜采疏導之策;安全權利方面,應積極采取阻塞之策。首先要把目標定位于利用現有法律資源,通過判例向數字領域延伸;其次才是在條件成熟時尋求立法支持。在這種通盤考慮下,謀定而動,所謂證據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流氓軟件看似一個不起眼的小事情,但包含著信息社會的大問題,即人的基本權利的網上延伸問題。對于流氓軟件,人們的真正訴求在于,需要一個成功判例,建立數字時代自由的新標準。可惜這一機會,由于法官的官僚主義,正處于喪失的危險中。而其中得失,超乎人們的想像。這是法官一方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作者:
姜奇平
編輯: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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