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官商大網(wǎng)被妖魔化 (3)
黃光裕案焦點關注
據(jù)了解,在一審庭審中,黃光裕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均提出置疑。而黃被指控的非法經(jīng)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是否成立,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
首先,涉及非法經(jīng)營部分到底構成犯罪還是逃避外匯監(jiān)管的一般違法行為?
對于檢方所指控的非法經(jīng)營罪,黃光裕的辯護意見質疑到,被指控的8億元人民幣屬于黃個人所有,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將自己的資金轉出境外,并不具有營利性,不能構成非法經(jīng)營犯罪,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國家外匯監(jiān)管制度,屬于一般違法行為。
其次,涉及內幕交易部分到底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對于檢方指控的內幕交易罪,辯方則認為,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fā)行、交易或者其他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但在本案中,到底有無內幕消息以及價格敏感期的起算點如何計算,都有待商榷。
另外,對于內幕交易犯罪到底是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都需要證據(jù)證實,如果黃光裕利用炒作中關村科技股票的資金來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單位,那么構成內幕交易的則是單位犯罪。而依據(jù)我國刑法對于內幕交易罪的規(guī)定,內幕交易的個人犯罪最高可以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而單位犯此罪的,責任人將最高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涉及行賄部分到底是國美還是黃光裕個人?
對于行賄罪,國美曾發(fā)表聲明指出國美財務制度嚴格,沒有發(fā)現(xiàn)有資金用于向政府官員行賄,也沒有為國美利益向相關官員提出不正當利益的請托。這樣的聲明是否會導致黃光裕被認定為個人行賄。國美律師與黃光裕律師如何在這個問題上作出協(xié)調,也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畢竟單位犯罪對責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個人行賄最高刑則是無期。
相關專題: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wǎng)無關。其原創(chuàng)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jīng)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共有評論0條 點擊查看 | ||
作者:
萬靜
編輯:
wangk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