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案一審判決 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2)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門口提高警備拉起警戒線。 高鑫 攝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黃光裕身為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信息公開之前買入相關股票,情節(jié)特別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黃光裕為給國美公司、鵬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亦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鵬房公司、黃光裕單位行賄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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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京華、楊維漢
編輯:
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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