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前年秋天,我們還在討論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應當從事“托管”業(yè)務,從法律上講,沒有此業(yè)務范圍;從實踐中講,市場迫切需要。于是,兜兜轉轉,第三方支付公司與銀行攜手為P2P服務,事情似乎告一段落。
第三方支付公司手中的客戶,換了一份合同,繼續(xù)享受服務,與銀行之間產生“弱存管”關聯,銀行責任不大,支付公司沒失去客戶,P2P平臺也能交差。但是,事情沒有這么簡單,雖然我們心里都希望民間草根逆襲,but 畢竟資金流就是資金流,別人的錢就是扎手。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è)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排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互金資金流的存管人,明確規(guī)定了只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才能作為網絡借貸雙方的資金存管機構。根據《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yè)務指引》第11條的規(guī)定,存管銀行應對客戶資金履行監(jiān)督責任,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托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對于銀行將P2P業(yè)務外包給第三方支付(美其名曰:聯合存管)給予了負面態(tài)度。
X豐銀行今日爆出“受到內外雙邊影響,互聯網金融存管業(yè)務暫停...已提交的平臺將下線,已上線客戶將在3個月內被清退”。我們相信這不是銀行的本意,也是沒有辦法。對于52家已接P2P平臺而言,是否可以追索損失呢?誰又是這場悲喜劇中的落寞者呢?答案是:銀行自身。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無效的條件苛刻,只有符合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才構成無效,無端解除合同,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您可能會說,政策出臺誰能預測?!這得算是不可抗力,雙方各自都不承擔責任,“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如果事情真的那么簡單倒是好辦了。不可抗力并不包括“國家政策變化”,也就給合同雙方增加了不確定性,一旦政策有變,雙方就要承擔合同風險。52家平臺根據各自簽署的三方、四方合同,可以要求合同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履行情況(看P2P平臺接入的具體進度),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創(chuàng)新可以,模仿也可以。模仿他人創(chuàng)新模式時,一定要認真考慮法律風險,如今的世界,沒有安貧樂道的五好柔弱青年,大家都是為自己權利爭取的“小強”。記得在格式合同中,遵循公平原則;記得在政策突變時,照顧客戶利益;記得去訴訟前,先協商解決?;ソ鹌媸?,一樁又一樁......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