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總是有各種消息,這家老板被邊控了,那類幣幣交易的人員被邊控了,很多幣圈的朋友聞之色變。那么,到底什么是邊控?哪些情況可以觸發(fā)邊控呢?
1邊控不是準確法律概念
所謂邊控,通常被認為是在邊境上進行控制某特定人員出境的措施。我國法律對于邊控并無明確規(guī)定,而采取了“限制出境”這樣的術語。
限制出境,顧名思義,就是限制某特定人(含外籍人員)離開我國領土,包括航空器及船舶。
限制出境的理由并不單一,并非一定涉及犯罪,這一點大家不要驚慌。
被執(zhí)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相關單位采取針對被執(zhí)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也就是說,老賴們,是可以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2公檢法及國安部門,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除卻中國人,對于外國人,我國司法機關也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所以,一些幣圈朋友,試圖拿到新加坡國籍、日本綠卡等,在這方面并無實質性意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在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時,可以分別采取以下辦法:
1.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了結之前,不得離境;
2.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監(jiān)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的辦法,或令其提供財產擔?;蚪桓兑欢〝?shù)量保證金后準予出境;
3.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但應在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處理了結,同時發(fā)給本人扣留證件的證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國家安全機關扣留當事人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如在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內不能了結的,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草案中,也賦予監(jiān)察機關實施限制出境的權力,待法律正式實施后,我們再詳細研究。
3審批權限
根據1987年發(fā)布且現(xiàn)行有效的《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限制外國人或中國公民出境的審批權限:
1.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其限制出境的決定需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或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2.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決定限制出境并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同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3.國家安全機關對某些外國人或中國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時,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4.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并執(zhí)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5.對其他需要在邊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員,以相應通知精神辦理。
雖然規(guī)則于上世紀80年代出臺,但至今仍在實施中,也許近期隨著社會發(fā)展規(guī)則會進行迭代。
4實務做法
對于可能威脅到廣大老百姓財產權益的行為,行為人自身如果逃避法律,可能會引發(fā)社會和法律問題。出于預防的目的,行為人可以自愿上交“護照”,以做到“好人舉手”,讓各方安心。
但如果出現(xiàn)“空氣幣”等詐騙行為,行為人可能面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追究,因此,項目真實性是核心,我們建議在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執(zhí)行落地等環(huán)節(jié),做好“留痕”工作,以備監(jiān)管機關、司法機關查驗和認定。
在海外進行發(fā)幣,又到國內宣傳銷售的,可能會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請諸位幣圈從業(yè)者注意。
附:中國與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一覽表
引渡條約表
來源:司法部官網
(共32項)
國家 |
條約名稱 |
簽署時間 |
生效時間 |
|
1 |
泰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 |
1993年8月26日 |
1999年3月7日 |
2 |
白俄羅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 引渡條約 |
1995年6月22日 |
1998年5月7日 |
3 |
俄羅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lián)邦 引渡條約 |
1995年6月26日 |
1997年1月10日 |
4 |
保加利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 引渡條約 |
1996年5月20日 |
1997年7月3日 |
5 |
羅馬尼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引渡條約 |
1996年7月1日 |
1999年1月16日 |
6 |
哈薩克斯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引渡條約 |
1996年7月5日 |
1998年2月10日 |
7 |
蒙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引渡條約 |
1997年8月19日 |
1999年1月10日 |
8 |
吉爾吉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 引渡條約 |
1998年4月27日 |
2004年4月27日 |
9 |
烏克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引渡條約 |
1998年12月10日 |
2000年7月13日 |
10 |
柬埔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柬埔寨王國引渡條約 |
1999年2月9日 |
2000年12月13日 |
11 |
烏茲別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
1999年11月8日 |
2000年9月29日 |
12 |
韓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 |
2000年10月18日 |
2002年4月12日 |
13 |
菲律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1年10月30日 |
2006年3月12日 |
14 |
秘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 |
2001年11月5日 |
2003年4月5日 |
15 |
突尼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斯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1年11月19日 |
2005年12月29日 |
16 |
南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 |
2001年12月10日 |
2004年11月17日 |
17 |
老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
2002年2月4日 |
2003年8月13日 |
18 |
阿聯(lián)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 引渡條約 |
2002年5月13日 |
2004年5月24日 |
19 |
立陶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2年6月17日 |
2003年6月21日 |
20 |
巴基斯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2003年11月3日 |
2008年1月10日 |
21 |
萊索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萊索托王國 引渡條約 |
2003年11月6日 |
2005年10月30日 |
22 |
巴西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lián)邦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4年11月12日 |
2014年8月16日 |
23 |
阿塞拜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塞拜疆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5年3月17日 |
2010年12月1日 |
24 |
西班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 |
2005年11月14日 |
2007年4月4日 |
25 |
納米比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5年12月19日 |
2009年9月19日 |
26 |
安哥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6年6月20日 |
2013年10月17日 |
27 |
阿爾及利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 |
2006年11月6日 |
2009年9月22日 |
28 |
葡萄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7年1月31日 |
2009年7月25日 |
29 |
法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 引渡條約 |
2007年3月20日 |
2015年7月17日 |
30 |
墨西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 引渡條約 |
2008年7月11日 |
2012年7月7日 |
31 |
波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2012年12月20日 |
2014年10月12日 |
32 |
意大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 |
2010年10月7日 |
2015年12月13日 |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