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家都在研究學習現金貸新規(guī),我們在服務過程中發(fā)現,有些朋友的理解略有偏頗,今天寫出來供大家一起研討,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1借貸利率的上限是年化36嗎?
為了給市場空間,之前大家的文章和解讀中沒有明確捅破窗戶紙,實際上,從法律角度,現金貸應當遵從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從法律意義上講,應當遵照法釋[2015]18號文,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化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過年化36%的,超出部分無效,借款人自愿履行的除外。
也就是說,法律確定保護的是年化24%之內的利息收益,超出部分面臨“或然”風險,在年化24%--36% 之間的部分,原則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現金貸公司如果咬住年化36%的息費,可能還是會加強民事訴訟之外的催收手段,但由此可能會帶來風險,請大家務必注意,畢竟年底了,風聲緊。
2借貸利率的邏輯起點是:借款人,不是出借人或撮合方
《關于規(guī)范整頓“現金貸”業(yè)務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對于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必須符合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guī)定。
那么,一些機構就考慮,我到底是在自己這部分的息費不超過年化24%呢,還是要求合作機構等綜合費率都不能超過年化24%呢。
顯然,規(guī)定利率上限的目的,不是主要保護放貸人和撮合人,而是為了保護廣大來借錢的中小企業(yè)及老百姓。
為避免其陷入財務困頓,息費的上限是以借款人為邏輯起點的,無論多少人進行了撮合和服務,總而言之,七七八八加起來,借款人的負擔不能超過一個限制,否則,按照某些機構的復利計算,很快驢打滾,一個好好的青年就被債務拖垮了。
3殺雞儆猴,知進退
本次現金貸通知,不僅針對現金貸這種新興業(yè)務形態(tài),而且順帶“敲打”了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P2P網貸平臺。
在其第三條第四款中,明確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yè)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yè)務外包,助貸業(yè)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機構提供增信服務或兜底承諾等。
這說明,上峰對于銀行等機構在風控外包等事情上,沒有被蒙蔽,而且非常清楚,只不過之前囿于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等,不方便直接表明態(tài)度,此番,借現金貸整肅之際,將態(tài)度傳達給地方和市場,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同理,P2P網絡借貸平臺也不能將信息采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業(yè)務外包,邏輯一樣,也是要告訴網絡借貸平臺,不要圖省事,要回歸業(yè)務本身。我們認為,信號已然明顯,請務必接收到。
綜上,現金貸新規(guī)的研究還在繼續(xù),根據市場不同反應,也許監(jiān)管機關還有其他補充整頓意見。如果沒有記錯,校園貸就有兩輪,從業(yè)人員還是要保持學習心態(tài),積極擁抱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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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