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P2P老板見諸報端,我們驚訝地觀察到,很多老板頗有法律意識,直接自首走進警局大門。那么,自首的選擇是正確的嗎?自首的定義是什么?自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自首還是逃亡?
別說你沒有想過,亡命天涯也許是一些敗者為寇的人士的某種選擇。颯姐在常年的職業(yè)生涯中,也遇到了不少前往香港地區(qū)、美國、日本的經(jīng)濟類嫌疑人。有些人曾經(jīng)向我們咨詢是否還能回國發(fā)展,我們的回答通常是否定的。
其實,逃亡的人們總是期待“訴訟時效”過了,沒有人會繼續(xù)追究其法律責任,我們必須要把時效問題跟大家講清楚。
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我們最關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因此,要想不再追訴,需要經(jīng)過十五年;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則要等二十年,且還有被追訴的可能。
但是,我們必須提醒大家,以上諸條是有前提的,如果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已經(jīng)被立案的嫌疑人,再逃亡者,無論多久都會被我國法律追訴。
2自首的基本定義
我國刑法規(guī)定,構成自首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者缺一不可。
也就是說,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不一定構成自首,必須要實事求是地把自己的犯罪行為交代清楚,如果避重就輕等套路,是不能夠享受自首帶來的法律“優(yōu)惠”。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然不構成自首,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什么是“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在現(xiàn)實世界,如果附近沒有公檢法部門,該怎么辦呢?
其實,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也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如果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電信投案的,也可以認定為主動投案。
如果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者經(jīng)查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颯姐的搭檔老季當年做法官時就曾經(jīng)辦過類似案件,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帶走的,還是秉承法律規(guī)定,按照自動投案處理了。
關于大義滅親的情況,并非出于嫌疑人主動,而是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公安機關通知親友,或則親友主動投案后,將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認定為自動投案。也有相應案例,父將子扭送到公安機關,屬于自動投案。
4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如實供述罪行,是有具體的認定標準的。
對于自己的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但影響到定罪量刑的,不認定為如實供述。在貪污賄賂犯罪中,職業(yè)比較敏感;在暴力犯罪中,年齡比較敏感;在金融犯罪中,前科劣跡比較敏感。
交代事實“半真半假”,如何認定為如實供述?
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和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事實的犯罪情節(jié),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一般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如果無法區(qū)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也就是說,如“half half”,只供述一半犯罪事實的效果并不好,你懂的。
5自首后,會被關在哪里?
一般而言,如果自首的時間為正常工作時間,那么,派出所等單位會迅速進行第一次筆錄,問問基本情況和案件概況,然后轉(zhuǎn)入經(jīng)偵、刑偵等專業(yè)隊伍辦理,嫌疑人會被收押的幾率較高(70%+),會被收押到注冊地或犯罪結果地的看守所。
看守所里的條件目前改進較大。文明監(jiān)室,很少有大家在電視上看到的影視劇“劇情”。有些看守所還有一定的工作量,例如安裝鍵盤,多數(shù)看守所沒有工作給嫌疑人。在整個偵查階段,嫌疑人見不到家屬,唯一能見到的外人,就是自家親屬聘請的律師。
衣物等在收押后,由家屬提供給看守所,但通常不能有帶子、扣子等。有疾病的,看守所內(nèi)有醫(yī)護人員。每月根據(jù)不同的看守所規(guī)定,可以使用家屬幫自己存在帳上的錢(500元、1000元為限),購買食物衣物等。如果需要書籍,可告知自己的律師,協(xié)助辦理。
綜上,自首是個技術活,并不是一時沖動和莽夫之勇。我們必須提醒諸位,沒有犯罪的,不必自首,只能給公安機關增加負擔。在自首之前務必與可靠的法律人士咨詢,確定自首的地點、對象、方式和細節(jié)。掌握法律常識,以備不時之需。
互金法律專家,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微金融50人論壇(WF50)成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互金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