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高通該不該被罰60億?
2015年02月12日 21:17
來源:鳳凰財經
作者:朱海就
專利費怎么收、收多少,是企業(yè)間的事
政府它能做的和應該做的是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秩序。其中最主要的是保護財產權,比如知識產權,剩下的交給市場就可以。專利費怎么收,收多少,免費還是收費等等事宜,都是企業(yè)之間的事,與政府無關。
財知道:持續(xù)一年有余的高通反壟斷案終于塵埃落定。發(fā)改委近日公布對全球最大手機芯片廠商高通公司反壟斷調查和處罰的結果,處2013年中國市場銷售額8%的罰款,近60億元人民幣。你怎么看?
朱海就:這個案例讓人思考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發(fā)改委處罰高通,究竟是“維護了公平競爭的秩序”、“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呢?還是不恰當地干預了市場,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答案很可能是后者。
高通擁有的是“知識”(專利),而發(fā)改委不生產手機,也不提供芯片,發(fā)改委擁有的只是“權力”(暴力)。權力不像知識,本身并不直接能夠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也不懂消費者的需求,其作用依賴于后者,即讓知識的作用盡可能地發(fā)揮出來才能體現權力的價值。假如權力打壓知識,那么權力就是破壞性的。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的正是這種情況。
有人說,發(fā)改委是在執(zhí)行“反壟斷法”,沒錯啊。但我們知道,這部法律其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是“自然的”及“演化的”。而“反壟斷法”是人為制定的,是政府打壓企業(yè)和干預市場的工具。反壟斷法以政府知道某個價格、某種產業(yè)組織結構更有利于消費者為假設前提,但這個假設不成立。價格與市場組織都是市場競爭中形成的,發(fā)改委官員不可能計算出某個最優(yōu)的價格或產業(yè)組織結構??梢姡?ldquo;反壟斷法”是惡法。
政府既然沒有能力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那它能做的和應該做的,就是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秩序。其中最主要的是保護財產權,比如知識產權,剩下的交給市場就可以。專利費怎么收,收多少,免費還是收費等等事宜,都是企業(yè)之間的事,與政府無關。維護競爭性的秩序還要求政府尊重市場自發(fā)形成的價格。
專利費就是一個價格,是各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高通并沒有強迫手機廠商生產手機,買它的芯片,用它的專利。如接受不了專利費,手機廠商可以不生產,市場競爭法則就是這樣殘酷,你得接受,不能因為成本高了就求助于政府權力的幫忙。所以只要回到“價格是自愿交換基礎上形成的”這樣最基本的法則,問題就看得清楚。
很多國家都把“反壟斷法”作為打壓國外廠商,保護本土廠商,即所謂的“民族工業(yè)”的工具。但是“民族工業(yè)”的強大不是保護出來的,而是競爭出來的。越保護,本土廠商越是不思進取,越沒有競爭力。另外,反壟斷也達不到降低本土廠商生產成本的目的,在這個例子中,已經有人指出,反壟斷的結果是“中國手機企業(yè)可能向高通付出更多專利費”,“反向授權被取消可能傷害中國手機品牌整體上升的趨勢”。所以,政府不要輕易去改變市場中自發(fā)形成的秩序,政府不可能知道其行為產生的長遠危害,它可能達到了最直接的目標,比如懲罰高通,但卻產生了其他更大的危害。
那60億元的罰沒款,如在高通公司手中,還是資本,可以繼續(xù)為消費者服務。但到了政府手中之后,就失去了資本性質,不再能創(chuàng)造財富。
企業(yè)利潤再大,但只要合法就是正當
在市場中,一個企業(yè)市場份額很高,定價很高,利潤很大都是有可能的,但只要合法,都是正當的。這里的“法”當然不包括“反壟斷法”,而是自然法與演化形成的法律。
財知道:高通這種市場化的公司靠專利獨占市場的行為算不算壟斷?
朱海就:壟斷是沒有得到明確定義的概念。規(guī)模大算不算壟斷?市場份額大算不算壟斷? “暴利”算不算壟斷?其實,“壟斷”是一個不恰當的概念,是一個造成了很大混亂的概念。人的行為只有“合法”與“不合法”兩種,這里的“法”當然不包括“反壟斷法”,而是自然法與演化形成的法律。在市場中,一個企業(yè)市場份額很高,定價很高,利潤很大都是有可能的,但只要合法,都是正當的。因此,拋開壟斷這個概念,我們的認識會更清楚一些。在經濟學教科書的那種壟斷概念只適用于虛構的均衡狀態(tài),在現實中并不成立,那條說明消費者利益受損的曲線并不存在。
企業(yè)規(guī)模大常常被指責為壟斷。但是,大公司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特征,企業(yè)規(guī)模越大,越是容易進行大規(guī)模、大批量生產,生產成本就越低,消費者的受益就越多。市場份額高也往往被指責為壟斷,但是市場可以小,也可以大。在某個細分行業(yè)“壟斷”的企業(yè),放到一個更大的市場下看就不是壟斷的。如高通,在芯片行業(yè)也許具有“壟斷性”,但放到手機行業(yè)看,就不是壟斷的,可見根據市場份額來定義壟斷也是不成立的。
同樣,也不能根據利潤高低來定義壟斷。高利潤是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回報,是更好地服務消費者的獎賞。政府如想保護消費者利益,就要鼓勵企業(yè)家創(chuàng)新,鼓勵企業(yè)家創(chuàng)新就得承認高利潤的合法性。換句話說,否定高利潤,就是否定創(chuàng)新,就是否定消費者利益。高利潤會吸引潛在的競爭者進來,從而使得任何行業(yè)都是競爭性的。
“低價”有利于消費者的道理誰都懂,但低價是競爭出來的,是創(chuàng)新出來的,不是政府罰出來的。手機在二十年前,甚至在十多年前都是奢侈品,被稱為“大哥大”,現在“進入尋常百姓家”,這得益于類似高通公司這樣的企業(yè)的不斷創(chuàng)新。同時,這也說明既有的市場競爭秩序與產業(yè)形態(tài)是很成功的,政府不能輕易破壞這樣的秩序。
不是高通控制手機廠商,而是手機廠商需要高通
有人指責高通“控制”了手機廠商,但“控制”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其實不是“控制”,是手機廠商需要高通,需要在先,他們需要“被控制”:沒有高通提供的芯片和專利技術,手機廠商生產不了手機,而且從一開始就不會有生產手機的念頭產生。
財知道:高通被大家詬病的一大原因是按手機售價的5%收取專利許可費,甚至被稱為“高通稅”。你怎么看?
朱海就:專利費與稅兩樣,稅是強制性的,而專利費實際上是知識產品的價格,體現的是自愿的交易。收取專利費完全合理,就像你買一個蘋果,總得付錢,你嫌貴可以不買,或買別的。你總不能要求政府迫使商家降價賣,或免費賣給你吧。另外,商家也不可能收取特別高的費用,因為收高了,你不買,他賺不到錢,別的供應商也可能會替代他。
專利許可費是從手機廠家那里收的,好像是廠家被迫繳納的,但實際上它體現的是消費者對高通產品價值的認可,是消費者買的單。那些沒有為消費者創(chuàng)造價值的公司,消費者是不可能為它支付什么費用的。
有人指責高通“控制”了手機廠商,但“控制”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其實不是“控制”,是手機廠商需要高通,需要在先,他們需要“被控制”:沒有高通提供的芯片和專利技術,手機廠商生產不了手機,而且從一開始就不會有生產手機的念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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