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
記者 朱文科
本報訊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首次提出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意見稿旨在保護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征信機構的行為,同時還提出禁止征信機構搜集民族、疾病、收入、納稅等5種個人信息。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意見稿的進步在于明確了不良信用記錄保留期限,但沒有提出如何解決個人因非主觀意愿造成的失信記錄。
負面信用記錄最長保留7年
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這就意味著,在前一次不良信用行為得到解決之后5年,個人或企業(yè)在征信系統(tǒng)中將恢復清白之身。如果個人因為信用詐騙犯罪獲刑,刑滿后七年,個人在征信系統(tǒng)中的不良信用記錄也將清除。
隨著消費貸款的快速發(fā)展,個人生活中的一些大事都離不開信用報告,如買房、買車、辦信用卡等,如果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個人在銀行辦理上述業(yè)務往往會遇到障礙。
杭州一些銀行人士表示,意見稿的這一規(guī)定跟國際慣例差不多,也比較切合實際。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對失信行為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但對于那些并非主觀意愿導致的失信行為又顯得過于嚴厲。
據(jù)統(tǒng)計,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錄企業(yè)及其他組織1447萬戶,收錄自然人6.4億人,其中有信貸記錄的1.4億人。意見稿規(guī)定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的權利。
非主觀意愿失信記錄可以消除
有些不良信用記錄并非當事人主觀意愿所為,比如銀行系統(tǒng)故障、被他人冒用身份惡意盜刷信用卡等,由于這些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會讓當事人覺得很冤枉。從杭州一些商業(yè)銀行了解到,這類不良信用記錄可以消除。
光大銀行杭州分行個貨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個人貸款逾期,如果是因為銀行系統(tǒng)故障或遇節(jié)假日延宕造成的,當事人可向開戶行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交易單據(jù),開戶行確認無誤后,向總行上交報告,總行再向人民銀行總行提交報告,雖然不能直接消除不良信息記錄,但會在該項記錄中添加備注,從而抵消其影響。
廣發(fā)銀行杭州分行信用卡中心經(jīng)理李俊則表示,個人因為正常消費(或取現(xiàn))透支逾期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無法在征信系統(tǒng)中消除,市場上一些非法機構聲稱“付費可以消除不良記錄”的說法根本不成立。此外,如果個人原本不具備辦理信用卡的資質(zhì),又通過中介公司辦理了信用卡,無論哪種原因造成了不良信用記錄,廣發(fā)銀行都不予受理。
李俊說,只有個人信息被盜用,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fā)生信用卡惡意透支產(chǎn)生的不良信用記錄,才可以通過相應流程予以消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要先到公安機關立案,然后向開戶行提交公安機關的結案報告,開戶行再向總行提交報告,最后由總行提交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并將這一不良記錄予以消除。
目前,商業(yè)銀行處理類似情況的方式大同小異,但由于鑒定標準難統(tǒng)一,流程復雜,處理時間一般都較長。意見稿沒有提出如何處理這類情況,顯得不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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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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