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戶一對多與私募基金有何區(qū)別
問:專戶“一對多”業(yè)務由公募基金公司中的專戶團隊管理,但準入要求與私募基金更接近,二者有什么區(qū)別?
答:1、二者都可以投資于交易所和銀行間證券產品,包括股票、債券和基金等,也可能包括權證。目前陽光私募絕大多數(shù)為非結構性產品。專戶“一對多”也可發(fā)行結構性產品、QDII 等。
2、陽光私募實際管理人是私募管理公司,一般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不超過50人,機構認購者不限人數(shù)。成立要求一般是3000萬元;專戶“一對多”業(yè)務實際管理人是公募基金公司中的專戶投研團隊。認購門檻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數(shù)不超過200人。成立要求是5000萬元以上。
3、信息披露方面,陽光私募每月一次披露凈值,也有每周公布的。2009年2月銀監(jiān)會曾下文要求每周披露一次。部分私募每季、每月或以更高頻率公布操作報告。一般每月開放申贖,部分每周開放;“一對多”要求每月一次向投資人公布凈值,要求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向投資人報告相關信息的時間和方式,保證投資人能夠充分了解資產管理計劃的運作情況,最多一年開放一次申贖。
4、投資限制。陽光私募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一般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托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投資于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20%(不同信托公司會有所不同)。專戶“一對多”組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托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投資于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業(yè)績報酬。陽光私募可以提取20%的業(yè)績提成(盈利或計劃終止時提取),不能承諾最低收益或預期收益;專戶“一對多”管理人的業(yè)績報酬不能高于20%的提成。(長盛基金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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