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電動車是“法律的悲劇”
假如司機、行人討厭電動車,就可以要求立法禁止電動車,那么那些討厭寵物的人就有權要求立法禁止遛狗,欣賞美女的人士就有權要求立法禁止丑女逛街,討厭乞丐的人士就有權要求禁止乞討,本土廠商就權要求政府立法提高關稅,限制海外進口等等。
財知道:廣州近日擬禁售電動車,立法聽證會將于11月1日舉行,電動車將全面禁售、禁行,“禁電”消息一出,引發(fā)各方爭議。你怎么看?
朱海就:這是政府濫用立法權的例子,如相關法律得以通過,受害者可以起訴政府。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權,而不是侵犯私有財產權。人們有權在馬路行走、遛狗、駕駛汽車,也有權使用電動車。只要他的行為不直接傷害到他人,他的行為就是正當?shù)模蛻撌鼙Wo。而立法禁止電動車是借助法律侵犯私有財產權,或以法律的名義剝奪私有財產權,是“法律的悲劇”。
法律唯一的用途是保護正當?shù)臋嗬?,它不能用于實現(xiàn)某些人或組織的特定目的,無論這個目的看上去多么美好,如解決交通或其他。如為那樣的目的而立法,那法律就適得其反,成了侵犯財產權的工具,也人為地制造沖突,割裂社會。假如司機、行人討厭電動車,就可以要求立法禁止電動車,那么那些討厭寵物的人就有權要求立法禁止遛狗,欣賞美女的人士就有權要求立法禁止丑女逛街,討厭乞丐的人士就有權要求禁止乞討,本土廠商就有權要求政府立法提高關稅,限制海外進口等等。諸如此類的立法權,只不過是剝奪一部分人來滿足另一部分人。法律應該是無偏的,不能為了維護一部分人去傷害另一部分人。
法律也應該是“否定性的”,合法的權利并不需要法律去規(guī)定,只有當某個人的財產權受侵犯時,法律才應該出現(xiàn)。騎電動車并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也沒有對他人進行強制,這時法律就不應該出現(xiàn)。
交通擁堵的問題,更多的應該借助于市場手段,如讓使用者付費,而不是免費使用道路。禁止的辦法等于消除了相關的市場,它所產生的危害,要遠大于它所要達到的目的。
電動車是無辜的,它只是工具
要區(qū)分“行為”和“產品”,電動車只是產品或工具,騎電動車并不必然意味著闖禍、惹事。要禁止的是傷害他人的行為,而不是產品本身。不能因為有人吃飯噎住,就禁止人們吃飯。
財知道:有人認為電動車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闖紅燈、與機動車爭道;有時候速度也遠超規(guī)定,甚至達30公里每小時,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司機、行人討厭電動車,給社會帶來負外部性,該禁。你怎么看這種觀點?
朱海就:電動車是無辜的。我們要區(qū)分“行為”和“產品”,電動車只是產品或工具,騎電動車并不必然意味著闖禍、惹事。要禁止的是傷害他人的行為,而不是產品本身。不能因為有人吃飯噎住,就禁止人們吃飯。
闖紅燈、超速或與機動車爭道等是道德、法律沒有得到遵守所產生的問題,但這不意味著用更惡劣的法律(禁止機動車上路)去解決它就是正當?shù)?,那將是一個惡性循環(huán)的例子。很多問題的出現(xiàn)是法律一開始就沒有得到遵守導致的,但解決問題的辦法不是另外用壞的法律去禁止它,,而是去尋找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在源頭上解決。它產生的結果當然一定會更壞。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設法使人們在一開就遵守相關的規(guī)則,包括經(jīng)濟手段與已有交通法律的嚴格執(zhí)行,如使用者付費,傷害者承擔責任等。政府不能因為執(zhí)法成本太高就禁止人們使用。
負的外部性是產權沒有界定清楚,如騎電動車的相關規(guī)則沒有形成或確認,或法律執(zhí)行不嚴格,違法的成本比較低所致,要解決這些負的外部性,就應該從這些方面入手。禁止騎電動車的做法,相當于把騎電動車的人都當成傻瓜或不道德的人,隱含地認為不去禁止,他們就橫沖直撞、惹是生非。其實不是這樣,他們知道在特定情境中如何處理,比如和騎車人發(fā)生沖突,很多情況下,也就相互和解了。
就負的外部性而言,汽車更大,為什么不禁止汽車。電動車靈活,占地少,實際上是減少了汽車產生的負外部性?;蛘哒f騎電動車本身就是減少(汽車產生的)負外部性的一種有效手段。只是這種效果不易被人察覺,人們更容易看到的是路上發(fā)生的那些不愉快的方面。
財產權問題不能用民主解決
多數(shù)人同意,難道就可以剝奪人家的騎車權了嗎?財產權的問題不能用這種民主的手段去解決,即合法地騎電動車的權利是優(yōu)先于聽證會的。
財知道:現(xiàn)在很多行業(yè)基本離不開電動車,有快遞員工就表示“不騎電動車怎么送貨啊?”,這勢必將嚴重影響千百萬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這個怎么解決?要靠聽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解決嗎?
朱海就:是啊,那些主張禁止電動車的人是否愿意給快遞員等騎車族一個合理的補償呢?這才算是比較合理地解決他們眼中的負外部性吧。如他們自己不愿意補償,又不愿意人家騎車,那不是明顯的剝奪和侵害嗎?他們可以要求用財政收入來補貼快遞員嗎?好像也不行,納稅人憑什么要為他們的要求買單。
所以,這可以算是一個利益補償?shù)膯栴},不是聽證會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問題。多數(shù)人同意,難道就可以剝奪人家的騎車權了嗎?財產權的問題不能用這種民主的手段去解決,即合法地騎電動車的權利是優(yōu)先于聽證會的。聽證會只能服務于保護這些正當?shù)臋嗬?,而不能用來剝奪這些正當權利。
朱海就系浙江工商大學教授、人文經(jīng)濟學會特約研究員(您可以關注朱海就微博與其深入探討)
無辜的電動車
電動車只是工具,騎電動車并不必然闖禍惹事。不能因為有人吃飯噎住就禁止人們吃飯。立法禁止電動車是政府濫用立法權,是法律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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