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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避免的“嫌貧愛富”
“與其他福利制度改革相比,中國住房制度改革是一個較成功的范例,它使許多普通平民百姓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房產。但自1994年全國逐步建立推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卻一直存在著定位不清、多頭監(jiān)管等問題,其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與現今房貸市場益發(fā)顯得格格不入?!敝袊鐣茖W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對《新世紀》周刊說。對公積金制度有多年跟蹤調研的汪認為,該制度只是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單位職工須按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并未向低收入群體傾斜,對所有單位職工實行“一刀切”。這就從根本上注定了只有償還能力收入較高的家庭才能擁有使用它。
“由于現在人們的收入差距拉大,公積金引發(fā)的分配不公問題日益顯著?!蓖衾日J為。的確,現今公積金繳存基數差異日益拉大,經對某城市住房公積金的調查,每月繳存基數最高為8萬元,最低為10元,相差8000倍,單位平均繳存基數最高與最低相差408倍。同時繳存比例差距也在拉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3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6倍。
在一家事業(yè)單位上班的許青菁最近就很郁悶,她的同學在NEC(日本國民電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僅僅工作了5年,買房竟能一次性提取公積金40萬元,加上工資高很輕松就買了120平方米的大房子。而自己5年來所有的公積金加起來只有幾萬元。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在現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
公積金的這種安排,甚至使它成了部分壟斷企業(yè)的變相福利和“避稅港灣”。
所繳納的公積金部分不用納稅,一些效益好的單位有意將一些應稅福利,如各類補貼、津貼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作為福利發(fā)放并進行逃稅。在全國很多地區(qū),一些效益好的電力、通信、煤炭等壟斷行業(yè),有些人甚至還把住房公積金當作第二份工資,因為每月繳存數額比普通員工當月拿到手的工資還多。
可見在當今的分配制度下,要使最低收入戶有能力買房簡直“癡人說夢”。然而,只要他們不買房,他們就得白白地為能夠貸款買房的“做貢獻”。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強制性儲蓄,正是對低收入者的變相掠奪。
作者:
孫春艷
編輯:
liao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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