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從玖:發(fā)行制度要突破市場約束機制(2)
“堅持走市場化的道路是不能夠再回頭的,在2001年時,國內的發(fā)行體制曾進行過類似放開的嘗試,但遺憾的是,當時的時機可能并不成熟,而最終又回到了窗口指導的&LSquo;老路’上,但這一放一收,某種程度上反而使得其對市場的傷害更大。”李旭利指出。
的確,新股發(fā)行制度的改革,即使是半市場化的體制,也比之前更為進步,但在大方向不變的情況下,有許多細節(jié)更有待完善。 李康認為,有關新股發(fā)行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著手。 首先是對于保薦人制度的改革,在國內市場開始市場化、公開化的同時,保薦人的圈子卻始終相對封閉,其準入的門檻也造成了這個行業(yè)的壟斷機制。由于保薦人的稀缺,使得很多保薦人在公司上市中所起的作用,包括其承擔的風險和其高收入是不對等的,許多保薦人對于其項目公司的認識可能并不清晰,但其職責往往只是確保公司高價發(fā)行上市,而這個圈子的封閉,缺乏應有的競爭機制,使得其承擔的責任過小,迫切需要迅速放開保薦人市場。 其次,要實現(xiàn)參與新股發(fā)行詢價人員的市場化、詢價過程的公開化及詢價之后的責任化。因為能夠參與詢價的有關機構并未做到全面的市場化,而這些機構也只是參與市場投資的一部分而已,那么擴大詢價的參與范圍才能和新股定價市場化相掛鉤,詢價過程也應該公開化,而至于詢價之后的責任化,則是對于詢價方是否故意抬高股價的一種有效的監(jiān)管。 再者,在實施新股發(fā)行機制的時候,對于國內已經(jīng)形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而言,應該對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上市公司采用不同的分級對應制度。 相關專題: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wǎng)無關。其原創(chuàng)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jīng)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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