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農村土地改革五大歷程(2)
各方聲音
當農村土地流轉在我國悄悄地進行時,業(yè)界曾有關于“農村土地是否要私有化”的激烈爭論,盡管有的沒有直接說“私有化”的但細看爭論的焦點內容,流轉土地被定格為“私有化”
有一種聲音說:土地私有化,把土地產權交給農民,這樣農民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土地;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允許土地自由流轉,把土地變成一種財富而非枷鎖。
中國社會科學院于建嶸教授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認為,必須改變農村現(xiàn)存的土地制度,明確農民的權利。也就是說,要先從法律上把土地還給農民,然后再考慮用市場手段來解決農地征用問題,探索建立農地交易方面的制度。
另外有經濟學家分析,發(fā)展中國家貧窮的關鍵是產權不明確,資產無法變成流動的資產,并主張把土地產權還給農民。吳敬璉先生換了個提法,將“田間權”,即永久的使用權還給農民。他說,“這個問題不解決,許多像種田大戶的加速形成,進城務工經商農民的生產資金和生活資金等問題都很難解決”
厲以寧先生也表示,當前制約農村金融發(fā)展的是現(xiàn)行農村產權制度,尤其是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和住宅不能流轉、不能抵押,不利于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fā)展,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嚴重阻礙了城鎮(zhèn)化進程。
這是一種聲音,讓我們再來聽聽另一種聲音:解決中國的農民問題,寄托于農地“私有化”是不現(xiàn)實的。土地制度無論怎么“化”是都無法在農地上創(chuàng)造增量了。相反,如果農地“私有化”了。一旦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遇到挫折或危機,農民工返鄉(xiāng)躲避危機的退路就很窄了,數億人的吃喝拉撒睡等“麻煩事”就不得不集中在城市里解決,幾乎沒有回旋余地,這是很危險的。
比如,經濟學家溫鐵軍曾不無擔憂地說,一個農民如果將農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又將宅基地使用權出售,那么他實際上已經與他的土地失去了聯(lián)系。轉讓而得的現(xiàn)金哪有土地牢靠?這樣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已經和私有制差別不大了。
李昌平也曾說,集體沒有任何土地的權利,對于農村是災難性的。集體沒有土地權利,村民自治就沒有了經濟基礎。
爭論歸爭論。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土地流轉政策,農村土地允許流轉了。不過,是使用權的流轉,并沒有私有化,而且要堅持三個原則,“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成為提高農業(yè)產業(yè)化的必由之路。相關實踐證明,農村土地流轉緩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農民從土地上轉移出來,促進了農業(yè)規(guī)模經營,提高了農業(yè)的效益,也增加了農民的收入。
不過,由于當前農村土地流轉不健全,缺乏統(tǒng)一的土地流轉價格指導辦法及糾紛處理辦法,個別流轉模式讓農民的發(fā)展權無法得到保障。
有媒體披露,當前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轉存在“四多四少”: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鎮(zhèn)批準備案少;口頭協(xié)議多,書面協(xié)議少;雙方約定不明的多,約定明確的少;書面協(xié)議內容不規(guī)范的多,內容規(guī)范的少。為此,業(yè)內人士建議,為防止農村土地流轉“走偏”,相關部門應盡快研究制定土地流轉指導價格,加強合同化管理,并出臺政府在土地流轉中的行為規(guī)范,建立雙方權益的保障制度。
結語:稍加揣摩,不管爭論的是土地性質的公與私,還是農村土地能否流轉,各方的初衷是好的,都是希望幫助農民更好地保護土地的權益,所不同的是如何做到更好地保護。
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在加速推進,農村土地改革的腳步也不會停止。在此,筆者呼吁:由于我國農村的土地狀況十分復雜,改革應體現(xiàn)多樣性,不能搞“一刀切”。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方案,都應該在考慮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的同時,充分體現(xiàn)農民的意志,保護農民的利益,讓農民獲得平等的公民待遇。只有這樣的土地改革,才是受農民歡迎并有長久生命力的。否則,帶給農民的將是無盡的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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