稠州銀行127萬股權被消失 ,10人聯(lián)名3次投訴,銀行法院冷處理
事情遠比想象中發(fā)展的要快。
繼4月18號本報刊出《稠州銀行股權調查》報道后,引起監(jiān)管層、銀行業(yè)、資本市場等各行業(yè)強烈關注。
對于本次事件稠州銀行是何態(tài)度?以王煥榮、張向明為代表的社會自然人股東的命運如何?
理財周報記者再次深入義烏,進行跟蹤采訪。
10人聯(lián)名投訴
當事人王煥榮稱,稠州城市信用社(稠州銀行的前身)在1986年籌備之初,由于無人認購股份,當時的董事長陳茂興多次找到王煥榮,提出認購邀請。王煥榮對其因陳茂興的“股份不可退、不換現(xiàn)金”的條件表示不滿意,但礙于情面,最終還是拿出了1萬元,成為稠州城市信用社大股東之一。當時,該信用社總股本90萬元,其中政府出資30萬元,民間個人股份60萬元。
后經(jīng)配股及公司名稱變更,2006年12月,王收到稠州銀行派發(fā)的股權證,股東證號為No.0000761,股東編號為194號,入股日期2005年9月16日,原始持有16.83萬股。經(jīng)2007年12月29日送股、配股后,王持有股份39.4萬股。
“2008年底至今,沒再見稠州銀行配股、送股或分紅,2010年9月,聽說部分股東的股權已經(jīng)被清除,我委托律師查詢后得知,股東名單里已經(jīng)沒有我的名字?!蓖跽f。
“當時是1986年,我拿出1萬元也是冒了很大風險的,就是沖著前董事長的交情才入股的。當時我占1/60,后來它發(fā)行8個億,被稀釋到不足0.05%,現(xiàn)在連名字也沒有了。我沒簽字轉讓或退出,怎么無緣無故股權就沒了?哪怕還有一元錢,我還是股東。”
股權被消失,3次訴訟不被受理
2010年12月3日,王煥榮將一紙行政起訴狀先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在查詢工商登記時,我們發(fā)現(xiàn)我們的股東身份被變更,我們幾個股東沒有一個人知道這事?!蓖鯚s、劉素娟等一致表示。
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沒開庭就駁回了王的起訴,“他們說,股權沒發(fā)生變化,除非拿出證據(jù)來說明股權的轉變?!蓖跽f。
王煥榮將其從浙江省企業(yè)檔案管理中心調出的稠州銀行的公司變更登記附表拿給記者看,附表上的自然人股東僅有40名,變更前原有502名。
張向明也向記者提供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給其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編號為“工商復字[2010]102號”,尾頁顯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在2010年1月26日做出過核準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決定”。
2011年1月28日,王煥榮又以一張民事起訴狀將稠州銀行告上了義烏市人民法院。
3月14日開庭審理。王煥榮告訴記者,開庭時義烏市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吳偉平曾當眾說,稠州銀行要在休庭后補交其股權轉讓的過程證明。
“稠州銀行到現(xiàn)在也沒提供,也拿不出來,我們都沒在場簽字,它有什么證據(jù)?”王煥榮說。
4月29日,王煥榮被通知去取民事裁定書。記者在王那里見到了編號為“(2011)金義商初字第488號”的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股權已經(jīng)由相關部門做出變更登記,該變更登記為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約束力,不屬于民事訴訟調整范圍。”落款日期為2011年4月15日。
“裁定書說,不服判決,在裁定書送達10日內遞交上訴狀。我趕在有效日期的最后一天,遞交了上訴材料?!蓖踉V說。
王煥榮帶著義烏法院的裁定書及其他材料,再次向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5月16日,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以股權變更的依據(jù)不足為由,將其材料再次退回。
僅存的10個當事人:稠州銀行無視我們的存在
“杭州不管、義烏也不管,說理的地方在哪里?!弊鳛?0名尚未解決股權問題的股東之一,王煥榮如是說。
另外的兩位股東毛世才和劉素娟均稱,分別接到過稠州銀行的電話和受到稠州一位高層的拜訪,談起股權問題,結果還是不歡而散。
張向明則直接與稠州銀行有過數(shù)次交鋒?!叭ツ晁麄冊椅覅f(xié)商,要以6元/股的價格認購我的39.3萬股,我肯定不愿意,我一直沒有棄股的打算,我早前還打電話去曾想以1.53元/股多認購一部分股權,遭到拒絕,后來登報公開聲明以4.5元/股的價格認購一部分,最后還是遭到拒絕。我沒有認購權,稠州銀行卻剝奪我的股權。”張質疑。
“稠州銀行以前從來沒找過我,后來雙方也只是在法院見過,我一直堅持的理念,不是錢,是股權、是公義。股權轉讓的手續(xù)在哪里?”王煥榮義正言辭地說。
理財周報記者前去義烏市人民銀行大樓提出采訪要求,辦公位置在11樓的人民銀行行長室的行長,在得知理財周報記者來意時,邀請記者直接去找辦公室的兩個新聞發(fā)言人。根據(jù)該行長指引,記者來到9樓辦公室,總務處的兩位辦公人員的回復是“兩個主任都不在”。記者要求他們打電話咨詢主任何時回來,該名男性辦公人員一一打電話詢問,得出的答復分別是“今天有事,回不來”和“在金華”。當理財周報記者表示希望獲得兩位新聞發(fā)言人的辦公電話和移動電話時,這名男性辦公人員說,“不方便向外人透露”。
臨走時,記者發(fā)現(xiàn),浙江稠州商業(yè)銀行、金華市銀監(jiān)局義烏代表處、人民銀行同處一個辦公大樓。
理財周報記者又試圖跟稠州銀行做出溝通,得到該行負責接洽媒體的周姓員工的回復是,“無可奉告。”
截至發(fā)稿前,稠州銀行方面尚未有其它任何回應。
律師看法:兩個法院判決不一致
以王煥榮案件為例,理財周報記者前去浙江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咨詢。
該律師說,本來王煥榮向西湖區(qū)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因為根據(jù)了解的材料,發(fā)現(xiàn)浙江省工商局進行過變更,王煥榮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使了正當權利。但西湖區(qū)法院對行政訴訟退回材料,不說受理也不說不受理。
這種情況下,王煥榮及其律師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確認王煥榮為股東資格,但義烏法院稱,股東已經(jīng)做出變更,不屬于民事案子,應屬于行政范圍故裁定駁回。
事實上,稠州銀行股東確實變更過。銀行承認,工商局也有明確批示。而且,義烏法院的裁定一定意義上,也證明了股權確實發(fā)生變更。但是,西湖法院堅持沒變更,造成了兩個法院的認定不一致。到底按照哪個法院的說法?
該律師表示,西湖區(qū)法院對于退回給王煥榮的材料并沒有說清原因,個人認為西湖區(qū)法院不按法律辦事,要么裁定不予設立,每次都退回材料的行為不成立。
對于王煥榮案例,牽涉到底是不是股東要通過法律說話的問題。原告王煥榮有證據(jù)證明自己有股東資格,被告稠州銀行也沒提供證據(jù)說明原告的身份如何換掉,在雙方證據(jù)沒明確出示之前,他們也不好下結論說肯定有還是無,只能等待法院審理后的判決。
理財周報記者帶著王煥榮等提供的材料,向上海一家律師事務所咨詢,負責接待的律師專打金融業(yè)的官司。該律師認為,對于稠州銀行單方面做出的股權作廢聲明,構不成法律效力。股東權利是一個權利,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chǎn)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chǎn)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p>
但是,盡管《公司法》賦予股東諸多權利,但是對于股東訴權的制度供給顯然不足,這使得《公司法》的可訴性很差。實踐中法官常常依據(jù)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理念處理涉及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糾紛的案件,其司法效果常難以令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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