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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一旦具有主權性質,天然就會帶有政策性質。其原因有二:一是主權財富在規(guī)模上遠遠高于任何單個私人財富,因而具有自然壟斷性質;二是主權財富很容易被理解為中央政府投資意向的載體和實際操作者,且在事實上亦很難擺脫財政和貨幣政策影響。
但是,之所以出現(xiàn)主權財富管理的市場化載體,而不是繼續(xù)由中央銀行按照外匯儲備管理方式繼續(xù)操作,其核心要素在于內在的商業(yè)化需求。因此,需要證明的是,主權財富管理實際上是在其先天具有的政策性和后天必須養(yǎng)成的商業(yè)性之間實現(xiàn)巧妙平衡。
首先,主權財富管理不具備貨幣政策性質。在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上,在負債項下不增加基礎貨幣的基礎上,對外資產演變?yōu)閷葌鶛?,因此既不是放松銀根,也沒有緊縮貨幣。無論國家外匯投資公司投資于何地、盈虧與否,已經與貨幣政策無關。當然,惟一可能是外匯投資公司操作在極小程度上影響不同外幣間匯價關系,但絕對不會在根本上影響本外幣比價關系。原因很簡單——原先的外匯儲備已經對應著相應的境外資產配置。
二是主權財富管理僅具備部分的財政政策性質。這僅僅源于其在資金來源上依賴財政部的特別國債發(fā)行,以此才能置換相應的外匯儲備。但在資金運用上,風險與收益的適度平衡是其基本出發(fā)點,這與商業(yè)性機構并無二致。任何視國家外匯投資公司資產為免費午餐的想法都是危險的,其動搖的將是主權債發(fā)行的基本信用基礎。
三是主權財富管理具備比較完全的商業(yè)性質。如果撇開行政性的政府概念,外匯儲備的形成是居民和企業(yè)對外交易中的所得,是公眾的財富。無論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投放還是財政部的特別國債發(fā)行,都是以債務憑證換取公眾財富的行為,因而主權財富管理應淡化“主權”概念,更多地體現(xiàn)為公眾財富集合管理。因此,國家外匯投資公司與其說是政府的理財(相關:證券財經)機構,不如說是國內最大的公眾信托投資機構。
這就足以引發(fā)一個思考,即在法人治理上,國家外匯投資公司必須淡化行政色彩。更激進的設想甚至可以是,既然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可以上市,國家外匯投資公司是否可以演變?yōu)楣姽??一旦如此,其特許權價值所帶來的或許不是投資行為在東道國的政治或意識形態(tài)阻礙,而是豐厚的市場價值溢價。公眾公司性質也將在本質上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以此確保機構的商業(yè)性質和政策性質的完美平衡。
編輯:
廖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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