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ST大地欺詐發(fā)行遭組團維權
編者按:2011年以來,中國股市掀起了一輪又一輪的投資者維權“狂潮”,雖然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短期內仍然難以遏制,但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再也不像以前一樣坐以待斃,而是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利益。進入2012年,投資者訴訟維權行動仍在繼續(xù),農(nóng)歷龍年春節(jié)前夕,備受關注的ST德棉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傳來新消息,該案已上訴至山東高院,并定于2月9日開庭。
需要提及的是,相對于內幕交易賠償、操縱市場賠償來說,虛假陳述賠償是法律法規(guī)最全、審判案例最多、獲賠成功率最高的一類案件。去年11月,向中弘股份索賠的投資者,順利拿到標的索賠金額的70%,此前的杭蕭鋼構、華盛達、中捷股份等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投資者按照起訴標的金額獲賠比率在70%到80%左右。
為了幫助受損投資者捍衛(wèi)權益,《大眾證券報》記者選取了六家頗具代表性的造假上市公司,詳細介紹它們的索賠條件及訴訟時效,供廣大投資者參考。
中弘濫用募集資金隱而不報
違法事實:中弘股份(000979)2000年至2002年將2.98億元募集資金用于證券和期貨投資,而且一直未按規(guī)定及時予以披露,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年報中披露。另外,公司從2000年至2003年存在將未回收的證券資金虛構為在建工程的行為,其相應年度報告均存在虛假記載。2000年至2003年,公司均存在銀行借款未入賬的行為,其相關年度報告相應內容均有虛假記載,一共少計長短期借款共4.2億元等。
事件影響:2011年“五一”前夕,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張瑜律師代理的股民倪某訴中弘股份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在合肥中院開庭;2011年11月21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代理三名投資者“組團”向中弘股份索賠,案件同樣在合肥中院開庭。據(jù)知情人士透露,中弘股份私下已與投訴人和解,最終賠償金額為投資者索賠額度的70%左右。
索賠條件:投資者在2000年6月16日以后、2005年4月29日之前買入該股,在2005年4月29日后賣出或在2005年4月29日后繼續(xù)持有股票的投資者,依照司法解釋推定存在損失。
索賠期限:訴訟的時效截至2012年4月30日。
兩面針少計廣告費虛增利潤
違法事實:兩面針(600249)2003年通過虛假銷售和少計廣告費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2004年,公司通過提前確認股權轉讓收益和少計廣告費的方式虛增利潤;2005年,公司通過少計廣告費用的方式虛增利潤。
事件影響: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兩面針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梁英奇等高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至30萬元不等的罰款。市場普遍認為,上述處罰與公司涉嫌欺詐上市、上市后又連年謊報業(yè)績的嚴重性相比,60萬元的罰款似乎有些“輕輕落下”的意思。而針對兩面針的虛假陳述賠償也在全國各地吹響了維權“集結號”,據(jù)介紹,從證監(jiān)會的行政賞罰通知發(fā)布日起,因兩面針虛增利潤行為造成投資損失的股民均可向廣西南寧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索賠條件:投資者只要在2004年4月21日至2007年2月14日(不含該日)之間買入該股,在2007年2月14日及以后賣出或一直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均符合起訴條件。
索賠期限:訴訟時效截至2012年5月26日。
江蘇三友隱瞞實際控制人變更
違法事實:2010年3月27日,江蘇三友(002044)披露了公司2004年6月5日發(fā)生的股權轉讓及實際控制人變更事宜,而在此之前公司從未進行過此類信息的披露。江蘇三友在2005年上市時的《首次公開發(fā)行A股招股說明書》中仍然宣傳稱,友誼實業(yè)持有江蘇三友53.344%的股份,紡織工業(yè)聯(lián)社持有友誼實業(yè)的股權比例為82.9%。但實際情況是,公司股權轉讓于2004年9月30日實施交割,張璞成為友誼實業(yè)的第一大股東,江蘇三友的實際控制人早已變更為張璞。
事件影響:張璞身為實際控制人卻長期隱瞞的行為違背了市場公開原則,擔任江蘇三友董事、監(jiān)事等職務的其他人員在集體受讓股權后,明知實際控制人變更,卻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等對外披露信息文件上簽字同意,違背上市公司高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上海、廣州、北京等地律師已經(jīng)全面發(fā)起了股民索賠征集。
索賠條件:投資者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買入江蘇三友股票,包括發(fā)行時一級市場申購的股票;還有在2010年3月31日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江蘇三友股票的投資者均可以提起訴訟。
索賠期限:訴訟時效截止于2013年12月30日。
五糧液造假 股東掀起“索賠潮”
違法事實:五糧液(000858)關于四川省宜賓五糧液投資公司對成都智溢塑膠制品公司在亞洲證券公司的證券投資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遺漏;公司在中科證券的證券投資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2007年,公司年度報告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公司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
事件影響:上海、廣州、深圳等地股民紛紛向公司索要賠償,各地律師也組成了“索賠團”。證監(jiān)會認為五糧液上述違法行為,次數(shù)多,持續(xù)時間長,社會影響大,不屬于輕微違法行為,決定對五糧液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唐橋、王國春等公司高管也分別給予警告和罰款。
索賠條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五糧液投資者必須是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9月9日間買賣過該股票,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且存在損失者。
索賠期限:訴訟時效截止于2013年5月28日。
大湖瞞報關聯(lián)交易惹怒股東
違法事實:2008年11月,大湖股份(600257)原名洞庭水殖被曝出涉嫌隱瞞大股東泓鑫控股旗下關聯(lián)公司身份,對此情況,證監(jiān)會湖南監(jiān)管局自2008年12月2日起對大湖股份立案調查。證監(jiān)會在持續(xù)一年多的走訪調查后,于2010年5月28日向大湖股份遞交《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jiān)會認定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安鄉(xiāng)水產(chǎn)與泓鑫控股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
事件影響:2011年11月,已有多名大湖股份小股東意欲向“說謊”的大湖股份追責,而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律師也已經(jīng)發(fā)起了股民索賠征集。
索賠條件:投資者在2001年3月6日至2008年11月28日之間買入該股,并在2008年11月28日及以后賣出或持續(xù)持有、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
索賠期限:訴訟時效截止于2012年5月28日。
*ST大地欺詐發(fā)行遭組團維權
違法事實:2004年至2007年,*ST大地(002200)原高管何學葵、蔣凱西邀約龐明星共同策劃讓綠大地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由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ST大地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lián)公司,并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fā)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yè)務、虛增資產(chǎn)、虛增收入。*ST大地在2007年12月份的招股說明書中,編造了眾多重大虛假內容。招股書披露2004年至2007年1-6月累計收入為6.26億元,虛增收入2.96億元。上市后,*ST大地更是大肆虛增業(yè)績。
事件影響:*ST大地欺詐上市手法涉及虛增收入、長期隱瞞關聯(lián)關系、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業(yè)務等,由于造假手法品種繁多,虛增金額巨大,讓人觸目驚心。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向權益受損的綠大地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對綠大地公司、何學葵、華泰聯(lián)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索賠條件:在2011年3月18日之前買入該股,并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賣出股票或者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繼續(xù)持有*ST大地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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