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集團原總會計師涉高淳陶瓷內幕交易案獲刑(2)
此案在審理中,檢察機關就案件涉及的總計42項證據進行了詳細質證,包括被告人的供述、11名證人證詞、相關并購重組內幕文件資料以及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股票交易賬戶交易明細資料。
但是,站在被告席上的杜蘭庫卻辯稱,“未具體參與重組談判工作”、“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網上查詢和判斷購買的股票并未利用內幕信息”。杜蘭庫還對中國證監(jiān)會在出具的《關于杜蘭庫等人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提出質疑,認為“在形式和內容上均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杜蘭庫知悉該內幕信息后,即刻將該信息泄露給劉乃華,經合謀后大量調集資金,共同通過家庭實際控制的多個股票交易賬戶積極從事高淳陶瓷股票交易,獲取非法利益。其間,因擔心其交易記錄被發(fā)現,還拋售部分以自己股票交易賬戶購買的高淳陶瓷股票,并將其顧慮告知劉乃華。其行為反映出杜蘭庫、劉乃華已意識到該信息的秘密性和對股票價格具有的重大影響,主觀上具有利用該內幕信息非法獲利的明確故意,對其提出的無主觀犯意、沒有合謀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實施共同犯罪的辯解不予認定。
針對杜蘭庫當庭質疑中國證監(jiān)會的書證材料這一情形,法院認為,證券法賦予中國證監(jiān)會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的認定權,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本案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杜蘭庫系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等出具的認定意見,是根據法律授權作出的專業(yè)認定,法院審核后認為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采信。
法院判決認為,杜蘭庫參與十四研究所并購重組高淳陶瓷公司資產事項,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了內幕信息,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劉乃華從杜蘭庫處獲悉內幕信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兩人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劉乃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杜蘭庫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劉乃華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兩人的犯罪行為均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杜蘭庫與劉乃華在內幕交易犯罪中系共同犯罪,杜蘭庫系主犯,劉乃華是從犯。案發(fā)后兩被告人均已退繳全部贓款。法院依法對杜蘭庫酌情從輕處罰,對劉乃華減輕處罰。
2011年12月19日,無錫市中院判決杜蘭庫犯內幕交易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5萬元;劉乃華則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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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各種概念炒作大行其道,真假難辨,績優(yōu)股和垃圾股的價值背離,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扭曲,這些現象不僅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也影響社會穩(wěn)定。在這些股市亂象的背后,不僅隱藏著利益輸送、股價操縱,還有被詬病已久的內幕交易。
防止內幕交易類犯罪活動的發(fā)生,應當建立起對內幕交易行為“零容忍”的社會氛圍,同時研究制訂國家工作人員接觸內幕信息管理辦法,完善措施、明確責任,進一步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保守秘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各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督促市、縣政府和相關機構,加強國有上市企業(yè)并購重組及審批環(huán)節(jié)的內部管理和制約監(jiān)督,壓縮決策鏈條,縮短審批時間,完善保密制度和內幕信息管理機制,建立證券知情人員登記制度。同時及時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泄露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加強案件的組織協(xié)調,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的協(xié)作機制,深化執(zhí)紀執(zhí)法合作,增強查處此類案件的綜合效果。(記者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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