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條例應更全面尊重公眾權益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13日公布,其中首度提及“負面記錄保留期”問題:“征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相關報道見2版)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五種個人信息,明確了負面信用記錄的最長保留年限——應該說,這些都是《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進步。對于那些“一不小心”被信用報告記錄在案的公眾來說,負面信用記錄對他們生活、工作產(chǎn)生的影響,不再終身跟隨,的確是難得的好事。
但通讀《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在全面尊重公眾權益方面,征求意見稿還有不少尚待完善之處。比如,對很多公眾而言,造成負面信用記錄被記錄在案,有主觀的原因,也有客觀的原因;有些是征信機構的責任,有些是信息主體的責任。比如,在一些銀行違規(guī)向大學生等群體發(fā)放信用卡事件中,這些銀行便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何用合適的機制、技術和方法,對這些責任歸屬和主客觀原因加以區(qū)分,對個人的違規(guī)原因進行“懲罰故意,放過無意”的歸類,應該在征求意見稿以及相關的制度設計中有所體現(xiàn)。
而且,目前一些地方征信系統(tǒng)中,還存在內容確定過度隨意性的問題。比如:將手機欠費記錄,水電氣滯納金記錄、醉駕記錄等,隨意地加入到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中去,成為負面信用記錄的“黑鍋”。針對這些問題,征求意見稿應該對征信系統(tǒng)中內容的增減由誰決定、增減內容時是否應該走聽證會程序等,有明細而具體的規(guī)定。
最為關鍵的是,《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沒能從本質上改變征信機構與信息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比如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個人每年有一次免費獲取其信用報告的權利。但結合現(xiàn)實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對很多公眾而言,他們負面信用記錄的“觸犯”,很多都是“無意而為”。等到他們借貸、購置、就業(yè)的時候,征信機構才會將信息主體(多為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告知。此時,即便是這些記錄是錯誤、遺漏的,信息主體往往難以具體舉證,及時提出異議和要求更正。所以,對很多公眾而言,他們更愿意要求征信機構在記錄信息主體負面信用記錄時,能夠通過短信、郵件等形式及時通知,履行告知的義務;而非悄然進行,置信息主體的知情權于不顧。
《征信管理條例》尚處于征求意見稿階段,相關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吸納公眾的這些意見和建議,一并在制度健全過程中及時體現(xiàn)。如此,對各種可以預期的紛爭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公眾的權益才能更大限度地得到尊重和保障。
相關專題: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鳳凰網(wǎng)無關。其原創(chuàng)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jīng)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共有評論0條 點擊查看 | ||
作者:
李記
編輯:
wangtt
|